多车碰撞致人损害 无责交强险如何赔付
2014/2/25 16:46:33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19日0时4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赣A10×××小轿车与原告龚某驾驶的赣A4J5××轿车在南京西路立交桥下西侧上桥段相向行驶时发生碰撞,龚某车辆同时又遇在其后行驶的由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赣A×21××出租车追尾,造成三车相撞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2年2月7日,南昌市东湖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龚某及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21296.25元。2012年3月8日,原告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7000元。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原告将被告王某及其交强险承保公司大地保险、被告李某某及其交强险承保公司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2752.01元(不含医疗费)。
  核心提示: 
  多车相撞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的,在肇事车辆中无责一方,在交强险中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这一立法宗旨是为了充分保障遭受伤害的第三人得到充分的救济途径,是对有责肇事车辆方在交强险额度内不足以赔付的情况下的一项补足规定。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作为赣A×21×××出租车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在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原告龚某总损失100484.29元,被告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依法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1.2万元,被告大地保险依法承担88484.29元,其中交强险范围内承担79458.04元,商业险范围内承担9026.25元。
  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多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对于一方机动车适用交强险无责赔偿的,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计算应以其各自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即实行比例赔付原则,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无责先赔、有责后赔的按序赔付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强险无责赔付和有责赔付并无先后顺序问题,而应按比例赔付。据此,故请求:1.依法改判原审判决多判决的保险金4685.63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诉称交强险无责赔付和有责赔付无先后顺序,应按比例赔付的问题,本院认为,多车碰撞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的,在肇事车辆中无责一方,在交强险中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这一立法宗旨是为了充分保障遭受伤害的第三人得到充分的救济途径,是对有责肇事车辆方在交强险额度内不足以赔付的情况下的一项补足规定。在本案中,上诉人龚某所受伤害的应得赔偿款远大于交强险规定的金额,故上诉人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上诉主张应按交强险限额的比例赔偿,符合立法精神,应予以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不当之处,应予改判,上诉人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应付赔偿款为:“1000元(无责方医疗费用)+[100484.29元(各项赔偿总额)-31026.25元(医疗费用总额)]×[11000/(110000+11000)]=7314.37元(交强险无责方的伤残赔偿金)”。
  2013年5月1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改判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龚某赔偿款7314.37元。
  裁判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争点是多车碰撞致人损害,无责方车辆交强险如何赔付?是实行按序赔付还是比例赔付?
  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肇事机动车中一方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应按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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