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突然起火 烧毁后保险为何不能“全赔”
2011/8/1 14:10:56
   如今因私家车出险而引发的各种保险理赔纠纷层出不穷。其中关于绝对免赔率的条款规定,常常没有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出险时可能会引起纠纷。

  上海人沈伟(化名)前年就想要换车,在反复考虑再三后,终于在去年7月初,花了29万余元购买了一辆上海大众途观。然而让沈伟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新车刚买来还不到一个月,就发生了事故。

  车辆烧毁 全损报废

  去年8月1日,上海天热难挡,沈伟驾驶该新车行驶在路上时,突然从后视镜里看到车辆右后轮起火了!虽然沈伟在第一时间离开车厢,因此没有受伤,但新车却无奈被烧毁。报警请有关方面处理现场后,沈伟一共花去了路面损失费2250元、牵引费和清障费1300元等善后费用。

  第二天,沈伟赶到上海嘉定交警支队进行笔录,嘉定交警支队出具的事故情况说明显示:“2010年8月1日晚19时30分许,沈伟驾驶该投保轿车至京沪高速公路往江苏方向1212.5K处时车辆起火,后经消防部门抢救将火扑灭,车辆严重烧毁无人伤。据当事人称起火原因,为行驶途中车辆右后轮被不明布状物缠绕,摩擦过热引起失火,并称该车是在武宁路大渡河路路口附近被缠上布状物的。”

  2010年8月19日,嘉定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为车辆右后轮处,排除汽车撞击起火,车辆机械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排除车辆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无法排除右后轮被棉絮缠绕后发生摩擦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鉴于车辆已经被严重烧毁,沈伟不得不将新买的爱车作报废处理,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全损理赔。

  保险公司只赔70%

  话说沈伟在购买了新车后,第一时间就给爱车上了保险。2010年7月13日,沈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的保险合同。

  沈伟为该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及车辆损失险的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中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身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火灾……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月折旧率为千分之六。”

  基于上述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认为该起火灾事故属于“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情况,因此适用于30%的绝对免赔率。最终决定在扣除一个月千分之六的折旧率后,赔偿沈伟该车实际价值的70%,即人民币20.145万元。

    何谓“绝对免赔率”?

  保险公司所说的30%的绝对免赔率究竟是什么意思?

  所谓绝对免赔率是指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免赔一定比例的损失金额。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第20条规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以外的因素所确定的,公司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

  绝对免赔率属于一个附加险。入保险时如果保上了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时方可选择这个险种(一般保险公司称为“不计免赔率险”)。如果投保这个险,则出险时修车费和第三者损失100%全报。不投保这个险,则每次事故损失根据责任大小划分一定比例的绝对免赔比率。

  然而接到上述理赔通知和打了7折的理赔款后,沈伟却感到不服气。他认为这起事故不应该属于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的情况。因此2010年11月,沈伟起诉到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金余额88150元,同时还应承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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