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生效的公告
2010/3/28 9:3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发布文号:2007年第3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2届会议于2004年10月15日以MEPC.118(52)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73/78防污公约》”)附则II的修正案。
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16(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7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中文本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公告
抄送:外交部条法司、国际司,国家环保总局国际司,国家海洋局国际司,中远(集团)总公司,中海(集团)总公司,中外运(集团总公司),长航(集团)总公司,中国船东协会,中国航海学会,上海海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部体法司、水运司,海事局、救捞局,中国船级社,驻英使馆海事处。
文档附件:经修正的MARPOL附则II.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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