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V章
2009/12/28 8:30:30

附件1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
A部分
总则
1            在现有第4条后新增第4-1条如下:
“第4-1条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卫星提供者
海上安全委员会须决定依照本章的规定为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提供移动卫星通信服务的标准、程序以及评估、认可、审查和监督的安排。”
第VI章
货物载运
2            在现有第5条后新增第5-1条如下:
“第5-1条
材料安全数据单
载运《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I附录I所定义的《防污公约》附则I货物以及船用燃油的船舶,在装载这些货物之前,须提供基于本组织制定的建议案的材料安全数据单[1]。”
附录
证书
客船安全证书格式
3            在以“兹证明:”字样开始的一节的第2.1.3段的表格中,所提及的“第II-1/13条”用“第II-1/18条4”代替,“C.1、C.2、C.3”的字样用“P.1、P.2、P.3”代替,并增加以下脚注:
 
“4    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使用适用的分舱标注“C.1、C.2和C.3””
核动力客船安全证书格式
4            在《核动力客船安全证书》中以“兹证明:”字样开头的一节的第2.1.3段的表格中,所提及的“第II-1/13条”用“第II-1/18条3”代替,“C.1、C.2、C.3”的字样用“P.1、P.2、P.3”代替,并增加以下脚注:
 
“3    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使用适用的分舱标注“C.1、C.2和C.3””
5            在以“兹证明:”字样开始的一节的现第2.10段之后新增第2.11和2.12段如下:
“2.11    本船曾取决于/不取决于/1根据公约第II-2/17条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2.12        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消防安全批准文件附在/未附在/1本证书后。
 
1    不适用者删去。”
核动力货船安全证书格式
6            在以“兹证明:”字样开始的一节的现第2.9段之后新增第2.10和2.11段如下:
“2.10    本船曾取决于/不取决于/3根据公约第II-2/17条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2.11        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消防安全批准文件附在/未附在/3本证书后。
 
3      不适用者删去。”
***
     
[1]        参见可能经过修订的《关于防污公约附则I货物和船用燃油材料安全数据单的建议》。该建议由本组织以第MSC.150(77)号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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