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2009/12/8 12:00:30
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网站(http://www.caac.gov.cn)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名称
我国处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情况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44年12月7日 芝加哥)
1974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函告国际民航组织,承认1944年12月9日当时的中国政府签署并于1946年2月20日交存批准书的该公约。该公约自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起分别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
(1944年12月7日 芝加哥)
(航空的两种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分别于1997年6月3日、1999年10月6日发布通知,适用于香港、澳门的该公约自我国政府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后,该公约将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1944年12月7日 芝加哥)
(航空的五种自由)
1944年12月7日当时的中国政府签署了《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并于1945年6月6日(同日起生效)批准了该协定。中国政府于1946年12月11日废止了该协定。废止自1947年12月11日起生效。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三种语言正式文本的议定书
(1968年9月24日 布宜诺斯艾利斯)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四种语言正式文本的议定书
(1977年9月30日 蒙特利尔)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五种语言正式文本的议定书
(1995年9月29日 蒙特利尔)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六种语言正式文本的议定书
(1998年10月1日 蒙特利尔)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九十三条分条
(1947年5月27日 蒙特利尔)
该议定书自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起分别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四十五条
(1954年6月14日 蒙特利尔)
(组织地址)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款和第六十一条
(1954年6月14日 蒙特利尔)
(大会会期和预算)
该议定书自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起分别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十条第一款
(1961年6月21日 蒙特利尔)
(将理事国的数量增至27个)
该议定书自1997年7月1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1962年9月15日 罗马)
(经五分之一缔约国的要求举行大会特别会议)
该议定书自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起分别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十条第一款
(1971年3月12日 纽约)
(将理事国的数量增至30个)
该议定书自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起分别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十六条
(1971年7月7日 维也纳)
(将航委会委员人数增至15名)
该议定书自1997年7月1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十条第一款
(1974年10月16日 蒙特利尔)
(将理事国的数量增至33个)
该议定书自1997年7月1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名称
我国处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情况
修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俄文正式文本最后条款)的议定书
(1977年9月30日 蒙特利尔)
该议定书自1997年7月1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八十三条分条
(1980年10月6日 蒙特利尔)
该议定书自1999年12月20日起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条分条
(1984年5月10日 蒙特利尔)
该议定书自1999年12月20日起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十六条
(1989年10月6日 蒙特利尔)
(将航委会委员人数增至19名)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十条第一款
(1990年10月26日 蒙特利尔)
(将理事国的数量增至36个)
修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阿拉伯文正式文本最后条款)的议定书
(199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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