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海市促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驶入快车道
2016/8/4 23:51:31

7月28日,上海市交通委协同参与《上海市促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条例》)编制的专家们举办了媒体通气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上海海事大学原校长於世成等官员和专家学者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条例》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1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创新措施和管理探索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总体目标、建设推进机制、发展扶持政策、航运创新措施、航运科技创新、航运营商环境等进行了规范。
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秘书长真虹、上海航运交易所总裁张页、上海国际港务集团副总裁方怀瑾、上海机场集团副总裁贾锐军、宝山区滨江委副主任王友农等业内人士纷纷表示,《上海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颇有新意,亮点多多:
一是《条例》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邮轮产业纳入了法规管理,提出在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推广上海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和相关政策措施。
二是将上海航空枢纽港建设纳入管理,基本覆盖了航运中心建设各大要素。
三是将上海自贸区的制度创新成果体现到《条例》中,包括自贸区水水中转的便利化措施、沿海捎带业务和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等内容。
四是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支持海空枢纽港建设、促进航运功能创新与完善。同时安排资金用于扶持和奖励航运装备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的研发。
此外,会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伟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特点和主要内容。据丁伟介绍,上海市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一直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相关工作要求散见于《上海港口条例》、《上海口岸服务条例》、《上海市水路运输条例》等法规之中。此次《条例》的出台显示了上海市已经拥有了综合性的航运中心建设法规。
就《条例》的特点来说,《条例》是中国第一部关于航运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有四个特点:
第一,《条例》是一部促进性立法,着重强调政府的引导、扶持作用,鼓励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第二,《条例》是一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框架性立法,基本覆盖了航运中心的各个要素。其中,根据国发〔2009〕19号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实际,将航空枢纽建设明确纳入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范畴。
第三,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大量事权在中央,《条例》主要针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的短板问题,立足地方政府可以积极作为的领域,聚焦集疏运基础设施建设、航运企业和机构集聚、航运营商环境营造等事项。
第四,《条例》立足当下兼顾长远,对未来五年能够确定的重要工作,尽可能纳入《条例》中;对中远期尚不明确的工作,仅作原则性规定,为将来制定政策提供法律依据。
《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总体目标(第三条)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是一项国家战略,《条例》以国发〔2009〕19号文件规定的阶段性总体目标为基础,同时兼顾长远发展需要,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作了明确:“本市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上海国际海运枢纽和航空枢纽建设,建成水运、空运等各类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与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航运中心。”
(二)关于建设推进机制(第四条、第五条)
为了统筹协调本市各方面力量,形成建设推进工作的合力,《条例》作了三个层次的规定:一是明确上海市政府在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要求建立上海市与国家部委以及其他省市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机制;二是明确设立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三是明确了上海市政府各部门与区县人民政府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
(三)关于航运发展扶持政策(第六条、第三十条)
为了加大对航运中心建设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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