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2011/11/15 21:43:56
1、问: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与以往相比作了哪些调整?
答:主要是按照国家要求适当调整了住院报销办法,具体为:参保居民每次住院增设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调整,其余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1、70周岁以上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7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2、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6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3、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金支付比例从5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5%。
通过上述调整,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总体报销比例从原来的61%左右提高到70%左右。
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门急诊支付政策维持2011年标准不变。
2、问: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如何调整?
答:为了保证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城镇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从2011年的919元提高到2012年的1066元,人均提高147元。同时继续按不同年龄段设置筹资标准。
3、问: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为了不增加参保居民的负担,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新增资金筹集全部通过政府财政加大投入解决,个人缴费标准继续维持2011年标准不变,具体为:
70周岁以上人员310元;
60-69岁人员460元;
19-59岁人员620元;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80元。
4、问:2012年度本市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政策有何变化?
答:2012年,本市继续对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行帮扶补助。政府对城镇低保家庭成员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同时,对于增设的住院起付线,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和城镇重残人员等也继续享受政府补贴。
5、问:2012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如何设置?
答:2012年,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从2011年10月31日开始,到12月20日结束,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逾期参保将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通过学校集中登记参保的学生,参保手续由相关部门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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