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险法五大法律问题解析
2011/7/15 17:53:28
继2007年12月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以来,社保法于2008年12月、2009年12月经过了“二审”和“三审”,在近期“四审”后,于今日出台。由于社保法涉及到民众的切身利益乃至社会发展和稳定,因此备受瞩目。
一、提升社会保险的制度吸引力
——社保法制定必要性的讨论
虽然人人皆知社保法很重要,该法也已经出台,但对是否需要制定该法一直备具微词。主要的质疑在于认为社保法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操作性,在重大制度方面的授权性条款过多。
虽然制定中的社保法的确存在上述弊端,但是,出台的社保法在“统一”上体现出了特色和实用性,新法的制定就是成功的。
所谓“统一”,就是要能解决目前法出多门、管理多门、结转无门等重要问题,用统一的法律框架搭建全国性的社会保险平台。因此,如果期望社保法能具体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五大险种林林总总的具体制度的话,从一定程度上就是对该法的误读。
目前,我国除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已有行政法规调整外,其他险种都主要通过国务院及地方文件进行政策性调控,法律的统一性较差。其中,由于生育保险涉险对象单一,制度相对简单,因此实践中问题较小。但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领域,由于覆盖人群、缴费形式、费率、跨统筹地区转接等问题较为复杂,涉及到企业、劳动者、不同统筹地区等各方面利益,诸多力量博弈造成了现实中的许多问题。例如企业拖欠保费、农民工要求退保、统筹地区之间缺乏衔接等。再加上社保基金在监管、保值、增值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社会上甚至出现了对我国社会保险存在必要性的质疑。
因此,社保法在“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指导下,能够高屋建瓴地构建法律框架,解决因为制度缺失造成的我国社会保险缺乏吸引力这一根本性问题,立法就是有必要的。
二、社保法体现的“去碎片化”
社保法的突出特点和任务在于“去碎片化”,包括覆盖人群在外延上的“去碎片化”、统筹层次在空间上的“去碎片化”、缴费续接在时间上的“去碎片化”。
我国现行社保制度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对覆盖人群范围进行了人为分割,造成了覆盖人群在外延上的“碎片化”。例如,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而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保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也另行规定。类似的,其他险种也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分类原则,对参保人群进行了人为分割,造成了保险覆盖的碎片化。虽然这一做法有其一定社会、历史背景(例如城乡二元经济差异、就业形式复杂多样性等),但从根本上讲,社保法必须消除或者缩小这一现象。因此,不能达到全民统一社保待遇的理想状态,减少碎片化是一个现实做法,而社保法区分公务员参保和其他劳动人群入保,这个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现行社保制度的另一重点问题是:统筹层次过低,造成社保征缴、管理、使用存在较大的地域差异,形成空间上的“碎片化”。我国目前社保统筹分级是省级统筹和市县级统筹并行。后者是低层次统筹,会制约社保制度的社会共济效应、产生地方政府越权支配(例如上海社保案)、限制劳动力合理流动等诸多弊端,因此,将社保统筹级别提升到省级统筹,并力图在例如养老保险领域实现全国统筹,去除社保空间上的“碎片化”,是社保法的一大任务。
缴费续接不畅,造成社保缴费时间上不具连贯性,存在“碎片化”也是现行体制的又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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