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的企业职工看点
2011/7/5 17:48:02
社会是一个大系统,民生、政府、企业都是系统的一部分,系统的各部分成为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子系统,各子系统相互交容形成了整个社会体系。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每个系统(子系统)都会自我演变以减少其它系统的制约,在这一过程中又会导致其它系统产生相应的适应化变化,在动态平衡中推动整个系统的革新,使整个系统演变出新的整体特征。
研究子系统之间相互关系、某一子系统演变对其它子系统和整个系统演化的影响,是我们控制系统演化预期,保障系统良性演变的必需。《社会保险法》作为联系民生、政府、企业的重要纽带,它的颁布必然对各方面产生相应的影响。对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我认为有几大看点值得注意。
一是妥善解决了缴费不满十五年的情况。现在一部分因企业改制断保或外出务工未保的大龄职工,都面临无法缴费满十五年的情况,这影响到了职工和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职工是企业的灵魂,缴费不足不能得到保障,严重影响了职工利益,也让企业面临两难选择,现在有了妥善的解决方案,能有效保障职工利益,增强职工凝聚力,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伤残情况的规范。《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津贴,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这是一个大的改变,在现行的规定中在职参保职工这部分是由企业承担的,现在转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降低了企业负担,保障了职工权益,是一大进步。希望各省尽快修订现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保持与社会保险法的衔接。
三是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不缴费。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退休后的医保缴费问题,是职工反映较多的一个问题,对企业而言,企业已经承担了在职时的缴费义务,退休养老期间的所有义务已经转交给养老保险机构,要企业继续承担医保缴费义务并不合理,并且由于企业生命期并不确定,也会对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障有所影响,现在社会保险法明确退休人员不缴医保费,对企业和职工都是一件好事,众望所归。
四是工伤报销费用范围扩大。工伤保险条例原规定住院食宿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企业承担,在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住院食宿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并且规定,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及第三方导致工伤不支付费用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追偿,这将极有力地维护未参保工伤职工权益,扭转受工伤职工的弱势地位。
当然,社会保险法亮点有很多,我所说的只是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经常遇到、听到的,是广大企业管理同仁和职工朋友应该重点关注的。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物流律师网—律师法律网|上海物流律师网|上海物流纠纷|上海货运纠纷|上海货运律师|上海货代律师|运输合同|海事海商|上海海事律师|上海海商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物流法规|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租船合同|logistics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