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和处理离职争议
2011/6/9 18:15:50


嘉    宾: 
崔铁毅  华亭宾馆 人事总监
盛雷萍  纳尔科(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区人力资源经理
朱佳蕾  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 人事经理
杨  帆  英国克莱德联合泵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人力资源部主管

专家点评: 
张尧泉  上海市劳动咨询事务所副主任
 
员工辞职可否提前离开公司

案例一:

    A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员李先生2010年11月15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辞职,在提交的辞职信中写明2010年11月30日为最后工作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当即指出,因为你所在岗位的特殊性,需要大量的资料移交,又正值年度固定资产盘点,所以必须履行30天的通知期,要工作到12月15日才能离开公司。

 
    李先生认为是公司在刁难自己,从此以后一会儿休年休假、一会儿交病假单,反正是没上过班,李先生所在的综合管理部多次和李先生联系,要他来工作交接,李先生却始终没有再来公司,12月15日过去了,人力资源部的主管询问经理怎么处理?经理说,他不来交接,就不开退工单,档案也不要转,来了还要问他要提前离职的代通金呢。

 
    讨论:本案例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法律法规?      HR应该如何正确操作?
 
盛雷萍:我认为A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的说法不妥,如果到了12月15日,公司不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话,将面临法律风险。

朱佳蕾:李先生如果没有履行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可以算旷工。李先生提前向公司提出离职,其最后工作日应由A公司依法确认,在这之前员工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杨帆:我们公司在员工离职的时候,通常会安排员工先把法定年休假休掉,但会留下工作交接所需要的时间,工作交接主要看员工的主动配合。

张尧泉:从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比例来看,员工提出劳动争议大多数是因为被动离职,或者是在离职过程后发生纠纷。员工离职管理工作处理的不好,不仅不利于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而且会因其示范效应而在企业内部产生连锁反应,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企业和员工双方履约和诚信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劳动者的义务。除非员工和单位协商一致确定离职日期,否则的话,三十日就是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时的法定提前通知期,是员工必须履行的义务。本案中,李先生书面提出辞职,并要求15日后为最后工作日,然而因故并未得到公司同意,在此情况下,李先生仍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同时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对公司而言,当员工提出离职时,除了有权要求员工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外,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若扣押员工档案,将被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所以,本案中A公司在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以自身法定义务的不履行来应对员工的不作为。

 
    综上,如果员工在离职过程中有差错,用人单位也要履行法定的离职手续,包括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及时办理退档和社保转移、一次性工资结算等,避免法律纠纷。另一方面,即便员工已依法提出离职,在三十日的法定通知期内,双方仍然存在完全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权安排员工的工作、管理员工的休假,若员工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员工离职未交接完毕,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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