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8/2/3 23:05:00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5 年 4 月 15 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航班延误 告知义务 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1.对航空旅客运输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对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被诉承运人申请追加另一方承运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2.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及时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如何办理旅行手续。航空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转签,不能据此剥夺旅客在支付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 《经 1955 年海牙议定书修订的 1929 年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一些规则的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统一非立约承运人所作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第七条
  【基本案情】
  2004 年 12 月 29 日,ABDUL WAHEED(阿卜杜勒·瓦希德,以下简称阿卜杜勒)购买了一张由香港国泰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泰航空公司)作为出票人的机票。机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为:2004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11 点,上海起飞至香港,同日 16 点香港起飞至卡拉奇;2005 年 1 月 31 日卡拉奇起飞至香港,同年 2月 1 日香港起飞至上海。其中,上海与香港间的航程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航空公司)实际承运,香港与卡拉奇间的航程由国泰航空公司实际承运。机票背面条款注明,该合同应遵守华沙公约所指定的有关责任的规则
  和限制。该机票为打折票,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
  2004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5 时起上海浦东机场下中雪,导致机场于该日 22点至 23 点被迫关闭 1 小时,该日
  104 个航班延误。31 日,因飞机除冰、补班调配等原因,导致该日航班取消 43 架次、延误 142 架次,飞机出港正常率只有24.1%。东方航空公司的 MU703 航班也因为天气原因延误了 3 小时 22 分钟,导致阿卜杜勒及其家属到达香港机场后未能赶上国泰航空公司飞卡拉奇的衔接航班。东方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告知阿卜杜勒只有两种处理方案:其一是阿卜杜勒等人在机场里等候 3 天,然后搭乘国泰航空公司的下一航班,3 天费用自理;其二
  是阿卜杜勒等人出资,另行购买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至卡拉奇,费用为 25000港元。阿卜杜勒当即表示无法接受该两种方案,其妻子杜琳打电话给东方航空公司,但该公司称有关工作人员已下班。杜琳对东方航空公司的处理无法接受,且因携带婴儿而焦虑、激动。最终由香港机场工作人员交涉,阿卜杜勒及家属共支付 17000 港元,购买了阿联酋航空公司的机票及行李票,搭乘该公司航班绕道迪拜,到达卡拉奇。为此,阿卜杜勒支出机票款 4
  721 港元、行李票款 759 港元,共计 5480 港元。
  阿卜杜勒认为,东方航空公司的航班延误,又拒绝重新安排航程,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遂提出诉讼,要求判令东方航空公司赔偿机票款和行李票款,并定期对外公布航班的正常率、旅客投诉率。 东方航空公司辩称,航班延误的原因系天气条件恶劣,属不可抗力;其已将此事通知了阿卜杜勒,阿卜杜勒亦明知将错过香港的衔接航班,其无权要求东方航空公司改变航程。阿卜杜勒称,其明知会错过衔接航班仍选择登上飞往香港的航班,系因为东方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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