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赔合同解约会费问题研究
2022/10/3 17:29:53

〖提要〗
保赔合同纠纷应当特指互保协会与会员之间签订的保赔合同相关纠纷。从船东互保协会非营利性的营运目的、独特的费用收取方式和承保营运的自治性等三大区别于商业保险公司的特征看,船东互保协会主张收取一定比例的解约会费有其合理性,对此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情〗
原告:美国船东互保协会(AMERICAN STEAMSHIP 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INC.)
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DIAMOND CRUISE INTERNATIONAL CO.,LIMITED)
2015年11月9日,原告接受被告为会员,并承保了其对“辉煌”(GLORY SEA)轮的保赔险和抗辩险的投保。“辉煌”轮IMO 编号为9183518,曾用名“CELESTYAL ODYSSEY”,自2016年3月8日起,船舶船旗变更为巴哈马旗,船籍港变更为巴哈马拿索,船名变更为“GLORY SEA”。2016年5月21日起,船舶总吨由24318吨变更为24782吨。原告向被告签发了2016年度至2018年度相应的保赔险和抗辩险入会证书及批单。上述入会证书上载明的会员均为被告,载明的共同被保险人均为:经营人太湖邮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TAIHU CRUISE MANAGEMENT(SHANGHAI)CO.,LTD)、管理人上海鑫鸿船舶管理有限公司(SHANGHAI XINHONG SHIP MANAGEMENT CO.,LTD)以及太湖国际邮轮有限公司(TAIHU INTERNATIONAL CRUISE CO.,LTD)。2019年1月31日,原告出具编号分别为00646016和00647010的保赔险和抗辩险批单,载明:“自2019年1月25日起,因会员(被告)未向协会支付费用,根据美国船东互保协会规则5.1.2条(应为协会险别I规则5.2条),本保单下的保险责任终止。……”2019年2月13日,原告向太湖邮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开具6张解约会费账单。另自2018年7月以来,被告无故拖欠船员工资。原告作为“辉煌”轮的船东互保协会,在被告群体性拖欠船员工资时,为保护船员利益,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第一修正案项下的财务担保义务,发生代垫费用、通讯代理费共计35444美元。
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解约会费、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948259.83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之日止);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应诉答辩。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美国船东互保协会注册于美国,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注册于巴哈马国,本案具有涉外因素。虽然涉案保赔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准据法为美国纽约州法律,但原告在庭审中表示,鉴于“辉煌”轮可能是被告所有的唯一财产且目前正在中国拍卖,故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院认为原告主张适用中国法律的理由合理,因此确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原告以颁发入会证书的形式接受被告为其会员,并对被告所属船舶“辉煌”轮按美国船东互保协会现行保险条款承保了保赔险和抗辩险。原、被告之间存在保赔合同关系。根据美国船东互保协会现行细则和条款,入会证书中的条款以及其批单条款、协会细则和协会条款中的规定均构成涉案保赔合同的组成部分。涉案保赔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也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予以执行。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费用,原告依据保赔合同约定,有权决定自2019年1月25日起终止对“辉煌”轮的保险责任,并根据协会第43/18号通告中公布的标准向被告收取解约会费总计金额为108559.67美元。2019年2月14日,原告通知“辉煌”轮的保险经纪公司该轮自2019年1月25日退会生效,并发送了上述解约会费账单。被告未在原告指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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