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梦楠申请宣告王尚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2/25 9:52:26
申请人:郑梦楠,女,汉族,1996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饶毅,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建斌,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郑梦楠申请宣告王尚死亡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7年8月19日23:50左右,江苏籍干货船“启顺888”轮在吴淞4号锚地东北角(概位31-22.5N121-39.OE)给安徽籍内河干货船“顺航9688”轮过驳石块过程中,发生“顺航9688”轮沉没事故,造成“顺航9688”轮沉没,船上人员王佳亮(王尚之父)死亡、王尚失踪。之后“启顺888”轮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吴淞海事局查扣于上海吴淞口4号锚地,海事局多次长时间搜救,但至今未发现失踪人员,已无生还可能。为此,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王尚死亡。
经查,王尚,男,汉族,2016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安徽省利辛县阚疃镇毛庄村王圩庄22-1户。2017年8月19日23:50左右,江苏籍干货船“启顺888”轮在吴淞4号锚地东北角(概位31-22.5N121-39.OE)给安徽籍内河干货船“顺航9688”轮过驳石块过程中,发生“顺航9688”轮沉没事故,造成“顺航9688”轮沉没,船上人员王佳亮(王尚之父)死亡、王尚失踪。中华人民共和国吴淞海事局为此事故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证明书,确认失踪人员王尚已无生还可能。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11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尚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王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有关机关已证明其无生还可能。现寻找王尚的公告期间届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宣告王尚的死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尚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杰 审 判 员 谢 徵 代理审判员 董晓南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计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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