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人主张强降雨免责的裁判路径
2018/1/28 0:32:21
        〖提要〗 
港口经营人主张强降雨免责,不应援引《海商法》中的免责事由和限制赔偿责任规定,而应当依照民法上关于不可抗力的一般规定,将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以判断具体事实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构成要件。在强降雨已经预知,且采取合理措施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情形下,港口经营人无权主张免责。
〖案情〗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
被告:大丰海港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公司)
2015年7月,阳光保险公司承保的一批麦芽由被保险人江苏农垦麦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公司)委托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谷公司)运输,运载于34个集装箱内,装货港大丰,卸货港肖厝。中谷公司接受委托后,将该批货物陆续运送至大丰公司的集装箱堆场,等待装船出运。
上述集装箱在大丰港集装箱堆场存放期间,连续遭受强降水影响。涉案集装箱所在堆场区域积水严重,底层集装箱底部完全浸泡水中。同时,堆场内另有部分区域排水较好,无积水现象,整个堆场内呈现围墙周边积水严重、中心区域较轻的状况。围墙处下水道破损、堵塞严重,个别下水道连接处淤泥大量堆积,积水退去后该下水道内仍有大量积水。
后阳光保险公司接农垦公司通知,称其承保的涉案货物发生水湿,遂通知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前往调查、检验,发现17个集装箱内货物在港口堆场待运期间发生了水湿货损,后拆箱检验、烘干过程中发现,箱体外况及铅封完好,但箱内均有明显水湿浸泡痕迹。箱内货物有结块、霉变现象,集装箱下部和底层结块、霉变严重。涉案水湿事故造成农垦公司麦芽烘干费、装车费、运费、麦芽短少、受损导致市场价格损失、麦芽烘干后的品质折损等合计损失人民币417049.2元。
阳光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货物保险人,依保单约定向农垦公司赔付了人民币415049.2元,并取得代位求偿权。阳光保险公司认为,涉案货损发生于大丰公司掌管货物期间,应当由大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遂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大丰公司辩称,其与阳光保险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货物在大丰公司处堆存并未向阳光保险公司收取费用,系免费使用,故阳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货损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且涉案水湿事故的原因系遭遇连续暴雨恶劣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即使负有赔偿责任也依法可以免责。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农垦公司与大丰公司之间虽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农垦公司销售、托运的货物系在大丰公司堆场内等待装船出运时受损,故阳光保险公司在代位求偿后,以侵权为由向大丰公司主张权利,并无不妥。侵权责任成立与否不以农垦公司与大丰公司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是否支付费用为判断要件。对阳光保险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大丰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根据降水量等级国家标准(GB/T 28592-2012),降雨量划分为微量降雨、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7个等级。依据盐城市大丰区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所反映的2015年8月5日至11日期间大丰港降水量,充其量系大雨到暴雨的水平,在降水量等级国家标准中仅中等略偏上,远未达到极端恶劣天气的程度。
从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分析,必须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构成要件。降雨作为一种自然现象,虽不能避免,但依据现有的天气预报等科技手段,并非完全不能预见。在气象部门已预报有雨的情况下,大丰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理应对堆场的排水能力是否适应作出充分的估计,并安排合理的预防措施,比如将装有货物的重箱堆放至地势相对较高、排水更为畅通的区域。同时,大丰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还理应知晓集装箱堆场在自然气象条件下,为保证堆存集装箱及货物的安全所需要具备的硬件设施条件和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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