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行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2022/12/3 17:46:40
交办运函〔2022〕1606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行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行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持续扩大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应用服务范围,有效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加快推动运输服务高质量发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运行服务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应用服务和系统运行,支撑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跨地区互信互认和共享共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应用服务、系统运行与安全、监督评价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制度,包括证照应用服务、系统运行管理等,并指定专人负责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从业资格证》(JT/T1290—2019)、《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经营许可证》(JT/T1291—2019)、《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输证》(JT/T1292—2019)及《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工程应用技术规范(试行)》,建设省级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生成并归集道路运输电子证照。
第五条 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制发不改变原行政许可层级、条件、程序和内容等事项。
第六条 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可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二章 应用服务要求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道路运输证照的签发、变更、注销等,以及车辆年度审验、驾驶员诚信考核等业务办理工作,同步更新电子证照信息,将制发的电子证照文件实时归集部级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确保证照部省同步、数据准确。
第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进本省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工作,提高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制证率、激活率和数据合规率等。
第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跨地区互信互认,在跨地区执法检查、业务办理时,对行政相对人通过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出示的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予以认可,并在线对电子证照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第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鼓励和支持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共享应用,丰富便民服务、政务服务、创新监管等应用场景。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数据核查机制,定期检查电子证照数据,确保证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 电子证照的共享使用应由持证主体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授权,未经授权不能共享使用。经授权的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加注件,可作为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办理的电子存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开通过电子证照系统共享获得的电子证照信息。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宣传培训,提高相关业务办理及执法人员的业务服务能力,引导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积极使用电子证照。
第三章 系统运行与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要求,确保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省级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的运行维护,采用安全可靠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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