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调整自贸区法规,这16个领域迎外资更大开放
2018/1/11 0:35:19

部分外商投资产业领域在中国有了更广大的“用武之地”。
1月9日,国务院网站发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自贸区”)暂时调整11部行政法规,2件国务院文件以及2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这些调整使得外资在演出经纪机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等16个产业领域,可以覆盖现有的11个自贸区,拥有了更大的开放空间。
涉及16项开放措施
此次调整,依据的是2017版负面清单,也就是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7版负面清单的特别措施共95项,相对2015版的122项减少了27项,涉及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领域。
不仅是开放的产业领域更多,随着自贸区试点的增多,负面清单实施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2013、2014版负面清单只在上海自贸区实施,2015版负面清单覆盖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区,而2017版负面清单,则覆盖现有的11个自贸区。
为了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保障自贸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部分开放领域需要暂时调整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文件、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
此次调整涉及到的16项开放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在第一、二批自贸区,也就是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开放的产业,此次扩展到第三批7家自贸区。这其中涉及9项,比如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加油站建设、经营;允许在自贸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台湾地区除外);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在自贸区内提供服务等。
另外一类共7项,则是在2017版负面清单中新开放的领域,适用于所有11家自贸区。比如取消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开业年限限制;允许外国投资者、中国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设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省、直辖市提供服务;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消外商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以上的限制;取消外商从事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的限制;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6吨级9座以下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业务;取消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的投资比例限制。
 
推动全面开放新格局
上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要在开放的范围和层次上进一步拓展,更要在开放的思想观念、结构布局、体制机制上进一步拓展。有序放宽市场准入,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继续精简负面清单,抓紧完善外资相关法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去年以来,中国连续出台促进吸引外资的政策,一方面不断深化外资管理体制改革,将经营范围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并购纳入备案管理。同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将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全部通过网上办理,大幅提高便利化水平。
一方面持续拓展外商投资领域,《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吸收外资的42条措施,推动有关部门和各地加快制定落实举措和配套方案。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分别减少30条和27条限制性措施,修订实施《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新增139条鼓励外商投资条目。外商在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领域和中西部地区的投资活力有效激发。
这其中,自贸区成为重要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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