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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要小心了 失信主体将迎来史上最严厉的惩戒

[日期:2017-09-10] 来源:中国商网   作者:蒋永霞 [字体: ]

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的通知。备忘录中提到,对于运输物流行业的失信主体将会进行五个方面的惩戒,包括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监管的加强,金融方面更加严格的审核,从业资格的限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这五个方面的惩戒可谓涉及了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足以让失信主体无法在市场上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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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入和支持方面的惩戒措施。对失信主体申请从事道路、铁路、水路、民航运输和站场(港口、机场)经营业务,在班线和航线审批、经营许可等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对失信主体申请从事寄递物流业务,在经营许可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对失信主体申请城市货运车辆通行证予以限制。对失信主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失信主体参与工程等招投标依法予以限制。对失信主体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在财政补贴资金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对失信主体在申请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获得认证证书方面予以限制。

二、监管方面的惩戒措施。将失信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税务部门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的重要参考。对失信主体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在失信主体办理通关等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或后续稽查。将失信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的重要参考。

三、金融方面的惩戒措施。将失信状况作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的审慎性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重要参考。对失信主体发行企业债券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限制注册,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者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将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主体予以关注。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主体予以关注。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参考。将失信状况作为保险公司核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参考。

四、从业资格方面的惩戒措施。对失信主体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依法予以限制。对失信主体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限制。对失信主体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债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关注。对失信主体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予以限制。

五、社会形象方面的惩戒措施。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交通”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对失信主体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依法予以限制。行业协会商会对会员失信行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业内人士认为,如此严厉的惩戒措施,对物流企业来说既有压力,也有推动力。压力当然是惩戒措施的严酷,另外惩戒措施将会起到很大的震慑和监管作用,从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物流行业主体打造一个良好公平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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